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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桥梁防撞设施受损赔偿案:最魔幻的操作来了……

桥梁防撞设施_桥梁设施防撞施工方案_桥梁防撞设施管理规定

大家好,今天和大家继续说国内首例桥梁防撞设施受损赔偿案。

在上一篇推送文章中,作者简单介绍了涉案防撞浮箱的来龙去脉,并对撞一次就报废的事实发出了疑问,对照明灯究竟要不要开启的三方之争进行了引述。

那么,今天我们来说一说,这个案例中最魔幻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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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到2年的高价产品,

撞坏了一点不能修?

调查报告载明,涉案浮箱于2018年9月完成交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同时,调查组在报告中没有提及浮箱在投入使用后至事故发生前被其他船舶碰撞过。也就是说,这是该浮箱自投入使用不到2年来,第一次被过往船舶碰撞。

从知情人士提供的现场照片来看,事故发生后第三天,6月11日,受当事人委托,保险公司公估师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确认当时受损浮箱仅有接触面的3个构件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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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照片系知情人士第三人提供

按理来说,发生事故了,设备坏了,第一方案肯定是报保险,然后联系专业机构进行维修。退一万步讲,即便存在由于水位高、流速快的原因导致目前维修难度大的情况,也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组织现场勘查后联系专业机构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并商定修复方案。

那么,这些工作有没有做呢?从公开信息来看,很遗憾,没看到。

那么,是不是FRP浮箱本身维修难度大呢?撞坏了一点只能重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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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非也!

目前,国内外桥梁防撞工程应用最多和最成熟的防撞结构形式为钢浮箱形式的浮体式保护结构。钢浮箱固然能够很好的实现安全防护的要求,但是,其也存在着建设成本高(如杭州湾跨海大桥单墩工程造价1134万)、撞后修复工程大、使用期防锈养护多等特点,加之还存在“和谐防撞”“长效防撞”的技术缺陷。

对于通航环境复杂的桥梁来说,业主单位选择桥梁防撞围护结构首先考虑往往是大能量撞击后可修复继续使用,小能量撞击后不需修理。

在这种市场需求下,FRP浮箱应运而生。他不仅具有传统方案的优势,能够发挥更优异的消能模式:

(1)浮箱外围箱体结构的变形消能、摩擦消能和溃散消能;

(2)浮箱内衬柱壳构件的变形消能和溃散消能;

(3)浮箱内外水流的阻力消能。

根据重庆交通大学张锡祥、王智祥在2014年国际船桥相撞及其防护学术研讨会上发表的《FRP桥墩防撞浮箱柔性防撞结构形式研究》一文(全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实验数据表明,钢浮箱通过消能能够降低船撞力的比例为30%左右,而FRP浮箱通过消能能够降低船撞力的比例为50%左右。高消能模式可以使FRP桥墩防撞浮箱结构获得“既不伤墩,又少伤船,还少结构自伤”的防撞保护效果,实现和谐防撞;

同时,FRP桥墩防撞浮箱结构,在设防船撞力作用下外围箱体结构箱壁不会破坏,破坏的是箱内构件和内衬构件,从而实现使浮箱大能量撞击后可修复继续使用,并且修复只更换次要构件即可。通过更换次要构件,可以实现长效防撞。

简单来说,就是FRP浮箱可以实现撞后主体结构不坏(更换受损构件即可修复),使用期不须防锈养护等特点,相对来说更合理、更科学、更实用。

总结:这样一款竣工验收合格的高性能的防撞结构,使用不到2年,仅撞坏3个构件,主体结构没有损坏,不可能不能修复,只能报废。

这是不应该的,更是不可思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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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公布水位,明知洪水来袭,

却放任不管?

作者发现一个小小的巧合,涉案浮箱的管理单位和事发水域航道部门是同一单位:广东省西江航道事务中心。而根据规定,航道部门每天都会对外公布水位信息。

按正常逻辑来说,管理单位作为一个具备研判辖区水情能力的专业机构,可以且应当根据水位变化情况制定不同水位下的应急处置方案:

如:在水位超过多少米可能无法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一方面采取现场监测、保护现场、人员值守等措施(这方面的工作调查报告有提及)。更应当做的是,还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受损部位及受损程度,尽快联系专业机构确定处置方案,并做好技术人员就位、技术设备就位、需要更换的新构件到位等准备工作。

简单来说,就是确定主体结构有没有受损?具体哪3个构件坏了?需不需要修复?采取何种修复方案?实施修复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修复费用大概预算多少?

只有制定好修复方案并做好准备工作,才有可能在水位下降具备作业条件下,能够第一时间组织力量进行修复。

涉案事故发生于6月9日0114时。事发水域距离江口水文站11.4公里。通过检索该中心的官方网站,当天上午8:52发布水情通告:江口航道站6月9日8时水位18.97(米,珠基,下同),涨。

当天下午17:38发布一则航道通告:因上游连降暴雨,西江水位持续上涨(6月8日10时封开江口水位已超警戒水位并持续上涨)。

随后,该中心每天都公布了当天8时江口航道站水位。从公布的每日水位信息来看,从6月9日直至6月20日(整整12天),封开江口水位从18.97米连续降到7.39米(降幅达11米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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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截图均来自于管理单位官方网站

然而,从调查报告来看,事故发生后,海事部门多次组织相关方召开协调会,督促尽快消除安全隐患。但是,遗憾的是,在这长达12天的水位持续退落期,管理单位甚至都没有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勘验,更别提组织修复了,他们选择放任这“倒霉的”浮箱在西江漂流……

6月21日,江口站当日8时水位7.42,涨。

6月22日,江口站当日8时水位7.68,涨。

6月23日,江口站当日8时水位6.91,落。

6月23日约1320时,水位又下降了1米多,浮箱回落至主墩承台。当天下午1430时,,管理单位才姗姗来迟组织专家查看事故现场……

根据公开信息,这也是事故发生15天后,管理单位第一次组织专家查看事故现场。那么,这次专家查看事故现场后,有没有制定修复方案呢?此时浮箱受损部位情况如何呢?与6月11日相比,受损程度有没有变化呢?

6月24日,江口站当日8时水位6.46,落。

6月25日,江口站当日8时水位6.64,涨。

23日-25日,这三天继续维持水位较低,可谓是组织修复的黄金时期。但是遗憾的是,管理单位依然怠于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没有看到他们采取了任何和修复有关的措施。(修复方案在哪里?技术力量在哪里?技术设备在哪里?)

6月26日,江口站当日8时水位10.63,落。

6月26日约1450时,受洪水影响,浮箱断裂脱离桥墩向下游漂移,后拖至岸边固定。

6月28日—7月7日,责任单位对已固定的受损浮箱进行拆解上岸。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但法律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

管理单位的魔幻操作,或许给我们的安全管理带来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风向标:如何针对新兴行业、新兴领域、新兴事物的特点,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声 明

所有信息均来源于调查报告及其他政府公开信息。

本文仅供交流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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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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